新聞中心About Us
首頁 >新聞中心金華市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管理辦法
發布:admin 瀏覽:3368次
金華市科學技術局 金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金華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金華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金華市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金義都市新區管委會、金華山旅游經濟區管委會:
為加快建設創新型城市,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金華市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金政辦發〔2018〕84號)要求,現將《金華市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金華市科學技術局 金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金華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金華市財政局
金華市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管理辦法
一、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高質量發展,打造更有活力的產業創新生態系統,根據《浙江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行動計劃》(浙政辦發〔2017〕107號)、《浙江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導則》(浙科改辦〔2017〕2號)、《浙江省科學技術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開展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財政專項激勵資金競爭性分配方案(試行)的通知》(浙科發條〔2018〕30號)及《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金華市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金政辦發〔2018〕8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二、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是以產業創新公共服務平臺為基礎,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體,高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以及專業機構參與,聚焦新動能培育和傳統動能修復,集聚各類創新資源,為廣大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提供全產業鏈服務的新型載體。
三、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以“1+9+X”模式開展建設。“1”是指縣(市、區)政府、開發主體建立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工作機制,統籌產業創新服務體建設的組織領導、頂層設計、統一規劃、政策整合;“9”是指創新體系建設的9個基本要素;“X”是指立足各地產業發展實際和資源稟賦,探索建立若干不同特色、不同模式的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
四、申報建設市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完善的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規劃;
(二)特色產業集聚度高、產業規模大,產業產值10億以上,或占全市比重10%以上;
(三)具有較完備的一站式綜合服務體系;
(四)在9個基本要素建設方面有明確舉措:
1. 與一家以上大院名校建立緊密型產學研合作機制,構筑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網絡;
2. 建成一個產業創新研究院或協同創新中心,具備制約產業發展的核心關鍵技術的攻關能力;
3. 集聚一批工業設計、創意設計機構和人才,提升創意設計水平,推動產業價值鏈向高端延伸;
4. 建立一個標準、檢測、認證公共服務平臺,集聚資源,為企業產品研發、生產和使用提供“一站式”服務;
5. 建成一個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培育創新創業孵化體系;
6. 建成一個科技成果交易市場,集聚各類創新主體與成果項目,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7. 設立一支科技創新基金,加強對企業科技信貸、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保險擔保等科技金融服務;
8. 建立一個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或維權援助中心,加大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9. 制定一套產業創新扶持政策,打造“產學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聯動的創業創新生態系統。
五、市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按下列程序認定:
(一)各縣(市、區)、各開發主體規劃建設的市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由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主體管委會申報,提交申報書、3年建設規劃等材料。
(二)市科技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開展形式審查、現場考察、評審論證,提出支持建設的市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議名單。
(三)擬支持建設的市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請市政府審定后公布市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創建名單,并簽訂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任務書。
六、建立市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年度報告制度。由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主體管委會組織開展本區域內市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的年度總結和統計工作,報市科技局備案。
七、市科技局負責市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日常工作,牽頭對列入創建名單的市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年度工作進行督查考核。對未按任務書約定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將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3年建設期滿組織綜合考核和績效評價,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己撕细竦膱蠼浭姓夂竺麨槭屑壆a業創新服務綜合體,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整改期滿仍不合格的,取消創建資格。
八、對市區建設的市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在3年建設期內,每年給予一定的建設經費支持。對當年不能完成工作目標的,扣減下一年度20%的資助經費。建設期滿后,考核不合格、被取消創建資格的,報經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收回市財政支持的建設經費。
九、申報建設省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的,原則上從市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中擇優推薦。
十、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