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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十條規定: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是指權利所有人將自己的整個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全部轉讓給受讓方。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書面形式和登記及公告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未簽訂書面形式或未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